档案借阅制度

信息来源:象山档案馆 发布时间:2010-12-14 点击率: 

1、馆藏档案资料一般不借出档案馆外利用,在特殊情况下经馆长或有关领导批准,方可外借。

     

2、借阅档案必须持本单位正式介绍信,办理借阅手续。

     

3、借阅档案不得超过一星期,借阅者不得擅自转借档案。

     

4、借阅者必须保护好档案,不得在档案上作任何标记和涂改、撕毁档案。

     

5、不得让非借阅者翻阅档案。

     

6、严守党和国家机密,不得翻阅利用范围以外的档案内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