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、查阅馆藏定有机密级的未开放档案,须经馆长或档案形成单位的主管机关领导审批,县级及县级以上单位形成的文件须经县委、县政府主管领导(或办公室主任)审批。
3、查阅未开放档案须认真填写查阅档案登记表。
4、摘抄、复制未开放档案按照本馆《档案复制制度》办理,内容只限于与利用目的直接关系的部分。
5、利用者必须爱护档案,不得涂改、圈点、剪裁、拆散、撕毁档案。
6、严守党和国家机密,不得翻阅和摘抄利用以外的档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