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凡我国家公民持有合法证明(如介绍信、工作证、居民身份证、学生证),经办理查阅登记手续,均可利用开放档案。港、澳、台同胞、海外侨胞利用开放档案,应由有有关主管机关介绍,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。外国人(含外籍华人)利用开放档案,应由主管机关介绍,并经省(市)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。
2、利用者必须爱护档案,不得涂改、圈点、剪裁、折散、撕毁档案。有上述行为者根据情节,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损失,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3、利用者按利用目的,可以摘抄有关部门内容,摘、抄的材料要妥善保管。如需采用复印、照相等方法复制档案的,可以向本馆提出申请,由本馆负责办理。
4、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,在编史著述中可引用档案内容,如需公布或汇编出版,应征得本馆同意,并签订出版合同。未经同意不得公布和出版。